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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华三川,他的人物画多数是以中国古代的历史、小说插画、民间传说中的美人为主题。这次,他的妻儿将绍兴上虞一家酒企告上了法庭,起诉的理由是该公司产品的包装箱上使用了未经授权的画家画作,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上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此起著作权纠纷案。
华家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上虞某酒企在一款二年陈的包装箱上使用了华老的画作《荷香清暑》,该画作为他在1997年夏天创作,1997年12月发表。这幅画中,两个女子坐在河塘前面赏荷花,人物婉约而又楚楚动人。酒包装箱上画面布局与原作基本一致,人物造型和构图线条基本一致,只是包装图案进行了简化,印刷上色泽有些改变。包装箱上虽使用了华老的画作,但没有为华老署名。
华家家人分两次在该酒企的门市店内买到了同款产品,一次是2012年,一次是2015年。据此,华老的儿子华其敏和华老的妻子陆爱珍认为,酒厂出品此款酒的时间应该比较久了。代理人认为,华老去世后,著作人身权应该由其妻儿继承,侵犯人应该消除影响。原告方主张经济损失赔偿15万元,索赔理由是酒企侵犯了画作的复制、发行、获得报酬权。
酒企的代理人辩称,仕女图是中国画常见的创作题材。包装箱装饰画与原告方主张权利的作品明确不同,并没有侵犯著作权;退一步说,即使酒企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画家妻儿的诉讼请求也明显不合理:企业并没有贬损原作作者名誉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因而对方主张的15万元损失明显不合理。
酒企认为,案件所涉的黄酒并不是酒企的主打产品,该款酒在这些年里销路并不好。每瓶600毫升的此款酒2010年左右开始生产,2016年就停止生产了,批发价才40多元一箱,厂里存量还有几百箱,总销售额10万元不到,唯一销售渠道仅为上虞区的农村市场,基本无获利。而且,外包装箱在酒的价款中所占比例很小,所获得的利润极其有限。
由于著作权案涉案关系较为复杂,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近日,双方达成和解,该酒企以价值5万元的酒对华家进行补偿,该案件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