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抑制投机需求,在规范上市转让方面采取“封闭运作”方式,即对于《通知》下发后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所售房屋继续用于住房保障,形成鼓励自住改善、循环流转、政府回购的封闭运行体系,保证更多房源满足刚性需求,使限价商品住房始终用于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住需求。
(原标题:天津新政!限价房“封闭运作”,不能随便卖了)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重要要求,更好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住型需求,实现限价商品住房精准保障、精细管理,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通过严格资格审核、明确选房顺序、规范上市转让和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政策。
据悉,《通知》首先严格购买条件的审核,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在取得购房资格之日起至签订买卖合同前实行动态管理,对申请家庭的人口、婚姻、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对于新增住房、瞒报婚姻情况申请资格等不符合条件的注销购买资格。
《通知》要求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明确选房顺序,即按照“无房且3人以上”、“无房或3人以上”、“其他家庭”的顺序进行分组摇号,以此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合理分配房源,并依据家庭人口数量选购相应户型,确保优先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需求;明确了凡持有2016年1月1日后发放、2017年内到期《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家庭,都可以参加2017年内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公开登记,使广大购房群众消除疑虑。
为抑制投机需求,在规范上市转让方面采取“封闭运作”方式,即对于《通知》下发后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所售房屋继续用于住房保障,形成鼓励自住改善、循环流转、政府回购的封闭运行体系,保证更多房源满足刚性需求,使限价商品住房始终用于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住需求。
此次政策还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上市进度,不得捂盘惜售。项目摇号过程须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购房家庭代表、公证处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此外,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满足本市市民限价商品住房购买需求,一方面对于本市待售的荣畅园、荣业园、荣诚园、佳和华庭等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正加快办理各项手续,实现房源尽早上市销售;另一方面在现有房源全部上市销售后,本市将采取集中新建或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方式加大房源筹集力度,切实保障自住型购房需求得到满足。
目前《通知》全文已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站上公布,广大群众也可拨打各区住房保障咨询热线电话就关心的问题进行咨询。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政策问答
2016年以来,我市限价房受到了中低收入家庭的高度关注,为更好地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置业需求,市国土房管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将自11月1日起实施。为此,记者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专门采访了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同志。
一、为什么要出台规范限价房管理的通知呢?
答:自去年以来,受房地产市场影响,限价房申请量显著增长,群众纷纷来信来电提出了诸如增加房源供应、让无房家庭优先买房、规范限价房销售管理等意见和建议。按照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以及保障性住房要“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的精神,为确保我市限价房用于自住型需求、基本住房需求,我们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进行分类梳理,从规范管理、精细管理入手,综合施策,有保有压打出“组合拳”,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从资格审核、摇号选房、上市转让到市场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全方位实时监控,同时加大房源供应,实现精准保障。
二、有哪些措施可以实现保自住、保困难呢?
答:主要有三项措施:一是保困难,优先摇。很多群众反映家庭没有住房,亟需购买限价房,可是却摇不上号、买不了房;还有群众反映自己家里人口多,需要买两居室的较大户型,虽然已经摇上号了,但是选房时较大户型已经售完,只剩下一居室户型了,还是不能解决住房问题。为了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使保障房源优先保障更困难家庭,《通知》规定,无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可以优先分组摇号;单人户只可购买一居室户型,2人及以上家庭可购买任意户型。限价房项目销售时,首先对申请购买一居室户型、其他户型的家庭分别登记,然后按照无房且3人以上、无房或3人以上、其他家庭的顺序分组摇号,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合理分配房源。
二是防炒卖,严格审。限价房从申请到购房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有的申请家庭在婚姻、人口、住房等方面发生了变化,比如结婚了、人口死亡了,或者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方式增加了住房,导致该家庭购买限价房时实际上已经不再符合条件了。为了实现动态监管,按照《通知》规定,从申请到项目登记、摇号、签订合同,各个环节都要通过管理系统对申请家庭的人口、婚姻、住房情况进行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需要注销购房资格或重新申请,客观上加大了对困难家庭自住需求的保障力度。在此,也希望申请家庭在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能够及时主动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此外,11月1日后,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告知单上将新增持证期间注意事项、分组摇号规则等等,更加方便群众办理。
三是限转让,要回购。按照规定,限价房的销售价格要比周边普通商品房低20%,随着我市房地产价格升温,限价房与商品房的价差愈加明显,销售火爆,也暴露出了投机炒作、低买高卖的问题,这不符合限价房的保障性质,也不符合保自住的原则。为了从根本上杜绝牟利,确保再上市的限价房仍然用于住房保障,《通知》中明确了对于今后新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房项目,在现有的购买5年后方可转让的时间限制基础上,必须通过以下两个渠道进行转让:一是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二是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回购的限价房仍然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实现循环使用,封闭运作。回购办法将另行制定。通过上述措施确保限价房切实用于保障困难家庭的自住需求。
三、对于群众普遍担心的资格证过期、买不到房子的问题,在增加房源供应方面有什么应对措施吗?
答:从去年年底开始,限价房申请量明显增加,对于自住型购房需求,政府正在采取多种措施筹措房源,确保应保尽保。但是,考虑到房屋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项目上市还需要一个过程。今年,我们通过多方协调有关部门,目前已推出北辰区双青新家园荣悦园、荣乐园、荣欢园4400余套住房,年内将推出双青新家园荣畅园、荣业园、荣诚园、大寺新家园佳和华庭等项目7000余套住房,全年供应量预计可创历史新高。在此期间,凡持有2016年1月1日后发放、2017年内到期《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家庭,都可以参加2017年内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公开登记。
为进一步加大房源供应力度,下一步,主要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对已取得限价房土地和正在建设的项目,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延误建设进度的,将按照违约条款严肃处理;对于具备销售条件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进度,以幢为最小单位及早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早办证、早上市;二是明年通过集中新建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相结合,加大房源筹集力度;三是要求各区政府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限价房,进一步增加房源供应。
四、随着限价房销售不断升温,也出现了不少中介和个人声称可以代办买房的现象,那么《通知》对此有什么招法吗?
答:去年年底以来,随着限价房销售愈加活跃,出现了部分机构和个人“趁热炒房、浑水摸鱼”、借机进行虚假宣传的现象。对此,我们一是通过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对这些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为保证限价房配售的公平性,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项目摇号过程须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摇号采取电脑软件摇号,摇号软件经第三方机构审核,购房家庭数据录入、封存、解封等流程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摇号过程由购房家庭代表、公证处全程监督,管理部门还将加强现场巡查监督,确保公开公正;三是请大家通过官方渠道了解限价房有关信息,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各区房管局住房保障受理窗口以及限价房项目销售现场都会及时发布通知。购房群众要警惕不法分子的虚假代购信息,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限价房,避免财产损失;四是对于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机构和个人,请广大市民群众切勿轻信,避免财产损失,如掌握详实资料,大家可随时向各区房管局举报,我们将严肃依法依规查处。
五、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有没有什么便民的新举措?
答:今年以来,我们着力打造“互联网+住保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更多便利。一是实现限价房网上登记,从日前双青新家园荣欢园接受登记开始,我们尝试采取了网上登记的新形式,持证家庭不用到售房处现场排队,在网上录入身份证号码和资格证明编号即可登记,节省了群众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投入使用“住房保障个人终端APP”,向群众实时反馈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进度,群众可随时查看限价房、公租房房源情况;三是年内还将逐步实现限价房、公租房、租房补贴等业务网上预约受理,在中心城区房管局增设住房保障窗口大厅叫号系统,网上预约与大厅叫号并网运行;四是实行“一站式”资格信息查询,年内首先在市内六区房管局实现各类住房保障信息跨区查询,群众可就近自行打印限价房、公租房、租房补贴等资格证明以及未享受住房保障证明等书面凭证。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通知》全文现已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广大群众也可拨打各区住房保障咨询热线电话就关心的问题进行咨询。
以下为通知原文:
来源: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网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
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
(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已经核发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持有2016年1月1日以后发放,2017年内到期《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家庭,可以参加2017年内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公开登记。
(三)已经领取购买资格证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或《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下同)的家庭,在申请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系统筛查复核。符合购买条件的,可以办理后续购房手续;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动注销购买资格,不得办理后续购房手续:
1.申请人已去世的;
2.申请家庭成员瞒报婚姻情况的;
3.申请家庭新增住房(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属地区房管局复核后,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
属于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人已去世情形的,其他家庭成员届时可重新申请购买资格证明,本次申请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
二、规范选房顺序和上市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已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按下列顺序摇号选房:
(一)无房(包括私产住房、公产住房、农村宅基地等)家庭、3人(含)及以上家庭可以优先参加限价商品住房摇号。家庭人口为单人户的,申请购买一居室户型;家庭人口为两人(含)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购买任意户型限价商品住房。
(二)开发建设单位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核对购买资格证明相关信息后办理相应户型售房手续,对于申请购买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分别登记,并根据同时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优先条件数量由多至少的家庭进行分组摇号,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如有剩余房源,再组织其他家庭摇号;如无剩余房源,不再组织摇号。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住房的,按照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依次递补购房。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现场受理登记申请的基础上,应同时采取互联网公开受理登记申请、告知登记结果等方式,方便申请家庭登记、摇号,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规定,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购房条件进行核查,不得向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
三、加强房屋退出和转让管理
(一)本通知下发后,申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的家庭,在资格有效期内通过买卖、受赠、置换等方式新增住房的(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公产房等),应首先注销《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方可办理新增住房转让手续。
(二)凡购买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转让(继承除外),系统自动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予以注记。
凡在本通知下发后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房款与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回购前3个月内同区域普通商品房项目平均销售价格的80%,回购房屋根据届时情况面向住房保障家庭出租、出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符合条件告知单时,区房管部门应就复核事项、选房顺序以及上市转让等问题进行告知(附件2),申请家庭应进行书面承诺(附件3)。同时,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并标注申请符合条件告知单时间等条款。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土地、规划和建设相关手续,加快项目建设和上市进度。未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或建设进度延误的,按照相关违约条款处理。
(二)具备销售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并结合申请家庭需求情况,以幢为最小单位及时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捂盘惜售。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核定价格。
(四)为保证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的公平性,项目摇号过程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购房家庭代表、公证处全程监督。对于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机构和个人,按照《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