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正式通过决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列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成为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当天发布新闻表示,将就《国歌法》适澳启动相关的本地立法工作,并会严格按照《国歌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以及澳门特区的现实情况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以确保《国歌法》在澳门特区的有效落实和正确实施。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十八条,凡被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澳门立法会主席贺一诚在接受澳门媒体采访时表示,《国歌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后,作为全国性法律必须在澳门执行。澳门回归时已就保护国歌清晰立法,对不尊重国歌行为的最高刑罚,与内地实行的《国歌法》一致。但由于《国歌法》涉及更具体的做法,例如必须在学校推广,以及当轻微违反时,如何将内地的“行政拘留”转化为澳门本地罚则,如“加重违令罪”等,澳门需要在原来的法律上修改。
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理事长崔世昌也认为,国歌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和标志,通过立法维护国歌尊严是必需的,《国歌法》纳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是合适并且适时的。相信特区政府会跟进好有关澳门本地立法事宜。配合这次基本法附件三的修订,基本法推广协会将举办研讨会议让各界深入认识,加强懂法、遵法、守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