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络购物节即将来临,不少市民网友的购物车里囤了不少心水的商品,就等着买买买。不过,根据往年的经验,网购带来的纠纷可不少,货不对板、夸大其词、产品劣质等问题层出不穷。记者从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收集近一两年的网购维权案例,希望能帮助大家规避网购带来的风险,提醒市民合理消费,理性维权。
买手机货不对板 得退款却没得赔偿
今年3月21日,市民吴某通过京东网络向被告宿迁市费罗科斯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3部华为P10手机,单价3799元,共计11397元。商品出售的页面宣称该手机运行内存为6G,但吴某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的运行内存并非6G。经向手机的生产厂家咨询得知,华为P10手机只生产过运行内存为4G的手机。
为此,吴某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货退款及赔偿事宜,但对方以发错货物为由拒绝。后吴某将2部手机退还商家,对方也退了相应货款。吴某随后将对方诉至法院,其认为,被告对涉案手机进行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并以货款的3倍赔偿原告。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经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其次,原、被告形成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宣称涉案手机的运行内存为6GB,但其实际交付给原告的为4GB,实际交付的货物与被告宣称的不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有无欺诈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收到产品发现与其订购时被告宣称的内存容量不符后,即与被告进行了交涉,被告核实后同意原告退货退款,其不具有故意欺骗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解除,被告宿迁市费罗科斯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吴某货款3799元,原告吴某退还其向被告购买的华为P10手机一部。
吃保健品出现不适 商家被判10倍赔偿
市民梁某因生活需要,不久前在京东商城向上海信百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信百保健食品专营店购买了“爱司盟左旋肉碱胶囊(男女通用)美国原装进口三瓶装”,花费共计3216元。原告开封一瓶食用,食用部分产品期间有呕吐、拉肚子等不适现象。
梁某后经查询得知,涉案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不符合国家食品标准。被告京东公司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致使其权益受损,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信百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216元,并按原货款10倍金额共32160元赔偿,被告京东公司负连带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京东公司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京东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要求京东公司返还购物款以及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京东公司已经尽到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新元素公司(上海信百贸易有限公司后来更名)未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新元素公司在京东商城销售的涉案产品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故原告要求被告新元素公司退回购物款3216元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3216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新元素公司需全额退还购物款,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解除,被告新元素公司退货款的同时原告应退还涉案商品。
此外,上海信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变更企业名称为阜宁新元素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然原告在京东商城购买涉案产品时涉案店铺名仍为“信百保健食品专营店”,被告京东公司在其平台公示的网店经营者企业名称仍为上海信百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所在地仍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可见,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运营方,未能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有效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也可以向被告京东公司要求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京东公司对被告新元素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质疑商品味精不合格 证据不足被驳回
去年9月2日,原告黄某因中秋节送礼及家族团聚需要,在天猫购物平台百草味旗舰店(被告杭州郝某斯食品有限公司开的天猫网店)购买了香辣鱼豆腐60袋、五香鱼豆腐60袋,共计3816元。
黄某于2016年9月4日收到货物,打开包裹之后发现被告所销售的鱼豆腐外包装配料表上标示了两处“味精”字样。由于担心味精添加过量,黄某便询问被告的客服人员。客服人员称该商品中味精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黄某认为,涉案商品将味精作为食品添加剂,但未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所购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3816元,被告赔偿3816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未提供剩余的55袋香辣味鱼豆腐及54袋五香味鱼豆腐,视为原告已经接受该55袋香辣味鱼豆腐及54袋五香味鱼豆腐,且并未受到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该55袋香辣味鱼豆腐及54袋五香味鱼豆腐购物款共计3466.2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4662元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及被告应否退还原告购物款并赔偿10倍价款的问题,从涉案产品配料标签标注的内容来看,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并非将味精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销售,故配料中标注的“味精”属于调味品,并非食品添加剂,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添加的味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袋香辣味鱼豆腐及6袋五香味鱼豆腐购物款共计349.8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498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驳回原告黄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电脑内存条“缩水” 消费者打官司却败诉
市民潘某诉称,其于去年8月29日在天猫商城惠妍数码专营店购买了2条8G台式机内存条,共花费538元。
潘某于去年9月1日收货时发现,所收的两条内存条不是8G,而是4G,当即与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协商。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刚开始坚决否认发假货,坚称所发货品是8G内存条。原告拿出证据证明后,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依旧不承认发假货,只是承认发错货。僵持不下之际,潘某发现自己支付到平台的538元货款被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强行转账到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潘某认为,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店铺宣称“假一赔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5380元,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5380元,同时两被告要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辩称其不作为买家或者卖家身份参与任何交易行为,天猫公司并非合同本案主体。同时,无论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已经尽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合理检查、监控注意等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另一被告无作任何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经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向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内存条,该产品真实存在,并非是虚构产品。原告发现收到的产品与其订购的产品容量不符后,向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交涉,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核实后认可错发产品,并与原告协商同意原告退货退款并以货款的30%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能发现实际交付的内存容量不符,也由此可以证明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对实际交付的产品进行掩盖、故意隐瞒,混淆两种产品差别。同时,“8G台式机内存条”与“4G台式机内存条”仅在容量上有区别,产品具有相似性,工作人员疏忽错发产品是可能发生的,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对其回避、掩盖,不具有故意欺骗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538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潘某全部诉讼请求。(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蔡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