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至案发未退还购房客户资金共计38176200元;内蒙古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退还购房客户资金共计43966111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34岁,男)、安某(26岁,男)分别作为兴麟公司、德邦公司的总经理,在总部的指挥、控制下,对公司的运行起组织、领导、决策作用,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徐某某(26岁,女)作为兴麟公司的财务经理,明知公司的财务情况以及钱款使用情况,仍然按照兴麟公司的指示工作,系兴麟公司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她按照领导指示,参与销毁应当保存的电子版财务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告人刘某作为兴麟公司的常务副总,对公司实施整个犯罪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8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认定内蒙古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30万元;被告人安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电脑、电动车、面包车、现金、冻结的银行存款等,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刘某、安某、徐某某当庭均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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