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大连市新出台《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共21条举措,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抓好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

  按照《实施意见》,大连市将符合条件的在大连市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纳入创业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初创经营实体可免费入驻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平台,对孵化期满后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对租用其他场地初次创业的人员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创业实体每户每年最多给予10万元社保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建立市创业项目库,创业项目推荐单位(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实施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推荐单位(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零就业家庭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其中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