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印发《昆明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办法》明确,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等方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切实为实体经济企业全面减负。
昆明市提出,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按照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全部取消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只限于与宗地直接相关的道路、供水、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市政统一建设、与工业用地宗地无直接相关的市政道路、绿地景观、河道治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
昆明市明确,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格,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完全退出行业产能的企业处置和转让的土地收入,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
昆明市强调,企业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应缴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时按照2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10%上缴市财政的免缴,其余70%由县(市)区自行决定是否免缴。(记者 郭岸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