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三大重要任务,而金融法制则是金融发展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同时也给金融法治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

新生态下金融法制作用更重要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在日前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二届中国金融法论坛上表示,“中国的金融和中国的金融法同样具有中国的特色。”虽然在国际上金融的发展和稳定有着共同的规律,也有着共同的法律原理,但我国金融确有自己的特殊问题,这也体现在金融的法律风险上。由此,在我国政治和经济制度下,研究自己的金融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这几乎是金融法学界专家的共识。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表示,金融法律制度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在目前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内外风险存在隐忧的大环境下,金融又“活”又“稳”地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

浙江省司法厅厅长马柏伟也认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而法律是金融交易的制度根基,金融改革发展离不开金融法律的服务保障。

顾功耘表示,随着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增大和科技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不断探索和创新,加速发展的金融行业给金融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如何在创新和监管之间取得平衡?顾功耘认为,这是金融法制必须要思考的问题。一方面要尽快建立与金融发展水平和速度相适应的法律框架,引导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巩固金融发展成果,推动金融稳步前行。另一方面要加快形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进一步提升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树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立法观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供给不足以及金融资源供需错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上海浦东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周仲飞指出,从金融立法层面看,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主的传统立法观及其主导下的法律设计,未能充分顾及并解决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有效配置的问题。“具体而言,政府在运用金融法治规范金融资源有效、公平配置时,除了坚持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外,还必须树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立法观。在新的立法观指导下,金融法律制度及其实施必然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重造。”周仲飞如是说。

周仲飞表示,首先要确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立法目的。目前我国金融业“脱实向虚”现象较为严重,一方面资本在金融体系内部空转或者流入实体经济过程中配置错位;另一方面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供给的金融机构和产品不足,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三农”融资难及融资贵。周仲飞表示,最近金融监管机构推出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但政策取向若想要转化为法律价值,就必须做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法律制度安排。

其次是将提高金融普惠度作为金融监管目标。周仲飞表示,从全球范围看,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程度,通常是金融监管机构的一种监管政策和监管实践,但尚未被纳入法定金融监管目标。“目前各国政府在提高金融普惠方面的承诺只是体现为监管政策,但监管政策具有不确定性。为确保金融监管机构可持续地发展普惠金融,有必要重构传统金融监管目标,把提高金融普惠度纳入金融监管目标之中,从而把实现这一目标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还要遵循激励相容的监管原则。周仲飞进一步解释称,激励相容的监管原则就是要求监管机构在设定和实施监管规则时,通过奖惩机制的设计,最大限度地激励被监管机构践行符合监管目标的行为。“激励相容的监管原则要求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社区的金融机构,考虑到其服务区域小、交易价值低、风险传递能力有限,在市场准入条件、事中监管要求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他说,“如对于贫困地区企业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新三板挂牌、债券发行、并购重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和降低审批条件。应区别对待金融机构的一般性业务和针对‘三农’、中小微企业的业务,分别适用不同监管措施。如在计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时,可以适当降低‘三农’、中小微企业业务的风险权重;适当降低贫困地区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费率。”

同时,激励相容的监管原则要求确立定向服务。周仲飞表示,“定向服务包括服务区域的定向和服务对象的定向。比如,对于区域性商业银行,应该对其业务地域予以限制,除非完成金融普惠的监管指标,原则上只能在注册地所辖地区之内开展业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业务范围应该限定在存、贷、汇等基本金融业务,服务对象为所在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三农’或社区,在未完成相关金融普惠的监管指标情况下不得扩展业务范围。”

此外,激励相容的监管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建立金融普惠的监管指标。周仲飞表示,比如,银监会可规定各类商业银行每年向中小微企业、“三农”或社区提供信贷的最低指标。对于没有完成指标的商业银行,银监会不得批准其开办新业务、设立分支机构、兼并其他机构等业务的申请。无论是贫困地区还是非贫困地区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完成贫困地区金融普惠的监管指标,不得在贫困地区通过吸收存款、销售理财产品等方式,将资金用于除贫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